文號 : 造價辦〔2018〕42號
各有關單位:
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文件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建筑服務行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中增值稅稅率由11%調整為10%,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調整為16%。為了進一步明確一般計稅法下在建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結算時增值稅稅率,現對我市建設工程結算相關問題的具體操作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1、對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發生在4月30日(含)之前的增值稅率按11%計稅,發生在5月1日(含)之后的增值稅率按10%計稅,施工企業應按稅法的相關規定依法繳納增值稅。
2、工程結算時增值稅率按10%計算工程造價,另補計增值稅率為11%的增值稅=增值稅率11%開票累計總額/11%*1%。工程結算時,須提供由建設單位出具的增值稅率為11%開票累計總額憑證依據。
3、一般計稅法計稅的工程項目,不考慮材料稅率調整對結算時增值稅的影響,價格調整時統一以除稅價進入結算。
4、簡易計稅法計價的工程項目按現行計價規定執行。
5、本意見適用于2018年5月1日之前已經招投標或已簽訂施工合同的建設工程項目。本意見發布之前發承包雙方對增值稅稅率調整后工程結算計價已有協議約定的,按其原約定執行。
杭州市建設工程造價和投資管理辦公室
2018年9月12日